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道路上,因未看路与被告人汪某相撞,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汪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的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遇事不冷静,一时冲动而导致打斗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汪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