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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冰洁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些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被告人张某因不赡养自己的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周某某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远嫁外地,二女儿嫁本村,小女儿张某招赘女婿在本村家中。按照风俗,周某某随张某生活,由其赡养,周某某房屋、土地均归张某所有。
2008年至2017年间,因赡养问题周某某多次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某在张某处居住并由张某日常照顾,大女儿、二女儿按月给付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照顾义务,镇政府协调安排周某某入住区养老院,但张某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周某某再次起诉后,大女儿、二女儿均履行了费用支付义务,但张某仍拒不支付。
因张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将张某拘留,并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于此,张某主动向母亲周某某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其接回家中赡养。
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张某却违背承诺,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五天五夜。镇政府再次出面,将周某某送回养老院。但因张某拒不缴纳费用,且周某某不符合五保户等免费入住条件,周某某不得不再次回到张某家中,但又被张某拒之门外,露宿街头生活四天四夜。后二女儿将其接回家中赡养。
针对张某这一系列情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犯遗弃罪将其公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年近9旬的周某某去世。为保护老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徐水法院依照《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儿我们可以看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案中,张某对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周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两次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时间长达九天九夜,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为在社会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徐水法院对张某作出 了有罪判决。在此,也奉劝那些不孝父母不敬老人的子女,赡养是子女的义务,不赡养老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触犯刑法。同时,“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一种遗憾,还是趁老人健在,爱护他们,善待他们,让他们安度晚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