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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景世云
5月30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郝某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0月10日晚,郝某到涿鹿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涿鹿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上演了一出“大闹天宫”,肆意将22间办公室门踹坏。经涿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办公室门价值人民币12018元。
当晚,民警将其抓获归案,郝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称是因为生活无着落,心中愤懑才去踹门。
在当天的庭审中,郝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服判不上诉。
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郝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价值经鉴定为12018元,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或需要帮助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权,千万别一时冲动,鲁莽行事,造成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