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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找工作是假 诈骗钱财是真

    □ 程志军 冯晓东

    见人就吹嘘自己有能力帮人找到好工作,这人极有可能是骗子,是以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名,行骗取他人钱财之实。近期,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1月,魏县的王某在和邻居郭某聊天时,郭某称自己手头有5个进县医院的名额。听郭某这么说,王某赶忙向其提出请求,说能不能给自己的儿媳妇李某安排一个名额。郭某答应了王某的请求,但提出需要交2000元钱的所谓“填表费”。王某手上一时拿不出2000元钱,把手头仅有的1600元钱全部给了郭某。当天下午,郭某拿了一张“医院内部招工”信息表,让王某拿回去给李某填。之后,郭某又以办理文凭、请领导吃饭、交集资款等为由,总共向王某要走了43600元,但始终没有给李某安排工作。发觉上当受骗后,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郭某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在医院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对郭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郭某诈骗王某钱财43600元,属于“数额巨大”,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近年来,有些家长因为孩子能有个好工作而绞尽脑汁地找门路、托关系,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恰恰是这种心态,给心术不正者创造了实施诈骗的机会。因此,法官提醒,要防范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究其根本就是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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