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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含义及范围,对信用信息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条例》以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问题为着力点,以提高信用信息合作、共享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为目标,突出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健全管理体制,搭建平台体系。二是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行为,确保信用信息真实有效。三是明确激励惩戒,加强信息使用。四是规定异议与修复程序,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五是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迈入法治化轨道,是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