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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薛树旺
通讯员 高树玲
承德的周某因欠下百万元房屋租赁费且拒不迁出房屋,被房主告上法庭。近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罚金2万元。
2012年5月,宋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宋某将位于承德开发区的某商用店铺出租给周某开办歌厅,合同约定每年8月30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租金。2014年8月30日,周某未能如期交纳下一年度房屋租金。之后,虽然周某陆续给付了部分租金,但仍欠宋某年度租金91万元,后宋某起诉至法院。双桥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宋某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11万元,并迁出所租赁房屋。随后,被告周某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
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周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宋某遂向双桥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查得知,被执行人周某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后双桥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至双桥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罚金2万元。迫于压力,周某不得不支付了原告全部租赁费及违约金。
提醒
被执行人都有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