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忠勇 郝红花
12月14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田某作为其儿子李某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因履职不力,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5万余元。
被执行人田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2002年9月29日,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6月1日因病保外就医,田某系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2014年6月26日,石家庄监狱决定对李某收监时,李某逃脱。2015年1月29日17时许,李某在石家庄市东二环槐安路交叉口附近一停车场内,持刀将被害人解某挟持到一辆商务车上,通过暴力从解某身上搜出3张银行卡,逼其说出密码并取款,后将解某勒死抛尸于井陉。李某共从解某的银行卡内取款8万元,抢劫的手机、项链、戒指等物品价值3万余元。2015年2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家属对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田某共同赔偿损失。
2015年12月1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因在其儿子李某监外执行期间未尽到保证人职责,按其过错程度被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及被害人家属、子女的生活费共计5万余元(包括利息),指定井陉法院执行。
今年10月26日,井陉法院执行庭受理后,通过工作发现被执行人田某系某企业退休职工,有工资收入,即实施冻结措施,迫使其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义务。12月14日,被害人家属拿到了赔偿款。
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履职不力,致使被保证人发生问题的,要根据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