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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俊颖 段美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该条例贯彻实施,促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今年6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审议。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
条例出台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把条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利用研讨座谈、专家授课、媒体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的普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知不断加深,“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得到普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认识水平不高、工作动力不强,对条例的学习不深入、不系统,缺乏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主动性。相当数量的基层单位和企业局限于被动应付上级规定,缺乏对条例的主动学习和应用。
对此,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将公众参与放在环境保护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统筹考虑,融合推动,着力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精神,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促进全社会“环境保护共建共享”理念的形成。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完善
各级各部门编制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省环保厅和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均设立全省统一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录入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结果等信息,在网站上对外公布。
省政府每年发布《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河北省年度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和《河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综合环境信息。省环保厅网站主页设“空气质量日报”专栏,对各市前一天的空气污染状况进行汇报;设“空气质量实时自动发布系统”,实时发布各个监测站点的AQI指数、首要污染物状况,并通过“两微”等新兴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
此外,各地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通过河北省国家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仍然滞后,导致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缺乏统一标准。此外,相当数量企业存在公开方式不统一、不规范,主动性不强等问题。同时,政府对环境信息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
为此,报告建议,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负有环境保护职责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深化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透明性;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信息传播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解读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和专业性强的环境信息,制定解读和回应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拓展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普遍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信访举报办理公开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省环保厅开通了环保公众参与网,在网站首页设“公众互动”版块,包括厅长信箱、网上举报、在线咨询等内容,及时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解读环保政策和措施。开通公众监督平台,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渠道随时对污染问题进行举报。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环保知识进课堂、进教材,组织环保讲座进机关、进院校,组织环保宣传进企业、进社区的“六进活动”,以及“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企业、绿色楼盘”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然而,一些地方引导公众参与工作的覆盖面不广,参与渠道不宽,存在重宣传教育、轻决策参与,重事后监督、轻过程参与的问题。
为此,报告建议要运用好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和决策等工作。尝试开展从事前征求意见,到建设施工,再到竣工验收的“全程式”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网”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就公众关心的环保热点信息与公众进行交流,及时发布环境污染和应急处置信息,回应公众质疑,引导社会舆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