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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 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图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会议通过的法规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摄

    □ 本报记者 任俊颖 段美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是我省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积极回应,通过健全法治保障,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该条例是一部创制性法规。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为解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难办”的突出问题,在优化服务方面,把企业和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作为改进政府服务的重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为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

    为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大力推行涉企涉民的事项尽可能网上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多样化服务。

    推进监管方式改革,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对规范清理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营造“宁静经营”的良好环境,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

    条例多个条款均旨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为杜绝政务失信对营商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提振投资信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势在必行。为此,条例规定,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条例规定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督查范围,同时规定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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