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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

    □ 本报记者 段美 任俊颖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这部创制性法规填补了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空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地方金融法治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依法监管和规范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

    根据有关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对象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因此,条例界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在地方的监管范围之内。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预防机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预防机制,健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对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责令其整改。

    推进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防范金融风险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配合,推进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防范金融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运营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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