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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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人致轻伤 主动赔偿获缓刑

    □ 王蒙蒙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系保定市竞秀区城镇居民。2016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保定市竞秀区某村赵某家门口无故辱骂赵某,后用砖头将赵某头部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三处损伤分别属于轻伤二级。今年3月10日,李某主动到贤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赵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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