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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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因工出差 可否算加班?

    石家庄徐先生问:

    我是石家庄人,从2013年8月起,我一直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我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对我来说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我在报销出差费用时,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并且像平常一样工作,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补休。我就想问一下,我这样双休日因公出差能否算加班?

    记者调查:

    记者再次联系徐先生了解情况,徐先生说:“针对我的情况,我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我觉得不合理,我认为出差加班费和出差津贴应该是分开的,所以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因公出差是否算加班?公司是否该给加班费?

    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用人单位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徐先生的情况,双休日出差应该算作加班。而在日常工作中,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本报记者 刁军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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