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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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诉离婚
     欲分财产反赔偿

  □ 赵增强  王鹏

  明明是自己红杏出墙,却借口夫妻感情不和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丈夫道出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遂要求妻子返还非亲生女儿的抚养费,结果,执意离婚的妻子不但没能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反而还要给付被告精神赔偿。

  家住邢台县的宋某, 2001年12月与冀某登记结婚。2003年8月,宋某生下一男孩。此后,冀某便经常在外做生意,夫妻俩接触交流时间少,只是每年过节的时候才匆匆一聚。因为冀某长年不在家中,宋某与他人发生了关系并生下一女孩,冀某发现妻子的出轨行为后,两人便争吵不断。今年6月,宋某以夫妻关系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冀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诉讼期间,冀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时,宋某承认女孩与冀某无血缘关系。随即,冀某要求宋某返还自己为非亲生女儿付出的抚养费5万多元。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宋某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执意要求离婚,冀某也同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关系未能和好,故对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鉴于婚生男孩现随冀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男孩由冀某抚养较为有利,宋某作为男孩的母亲亦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女孩因与冀某没有血缘关系,应由宋某抚养,冀某不承担抚养费。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因二人共同抚养女孩多年,宋某应就抚养费问题给予冀某合理补偿,故该存款不再分割,归冀某所有。因宋某的过错应给予冀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11月23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冀某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冀某抚养,原告宋某每月给付被告冀某儿子的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女孩由宋某抚养,冀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冀某所有;宋某赔偿冀某精神损害赔偿款 5000 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不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下孩子,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孩子成长付出了财力、精力和精神,原告应当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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