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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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2013年10月22日,栾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查封某村砖窑的生产工具和砖坯等财产时,被告人钱某甲在场,查封的财产由钱某甲看管。2014年春节前,钱某甲未经栾城区法院同意擅自处置栾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钱某甲将栾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4辆电瓶车让王某甲开走,折抵王某甲预付给钱某甲的砖款2万元,将查封的旋钩机(即旋土机)让王某乙开走,折抵其预付给钱某甲的砖款1万元,让李某甲将查封的铲车开走。

  2015年7月21日,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栾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将法院交付其保管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灭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冯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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