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树永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发红头文件阻止外埠企业商品混凝土“入境”。笔者认为,该行为违反市场规律,不合时宜;违反法律,滥用行政权力。
市场经济有本身所具有的天然、自然属性和规律。同时,也赖于法律的规范——而法律自然是首先遵从市场规律,通过集体意志,代表广大群众意愿所制定。既是这样,市场经济规律当然不能肆意违反。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遵从市场规律。
无论如何,政府的想当然或拍脑瓜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有害而无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像营子矿区那样,用政府的权力画出个小圈圈,不仅是小家子气,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更是在利用“政府的手”构筑堤坝,打造垄断,对市场经济进行破坏和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出于什么借口,经济的,利益的,质量的保护,其实都没有说服力,结果都会南辕北辙。没有了竞争、比较,如何得到保证、保障?天下只有你一筐犁,即便是一筐烂犁,也得买嘛!
“改革开放都30多年了,还发生这种事,不合时宜,也不应该”。正像采访中有群众说的。
政府的权力无疑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但强大,而且应代表正义、正当、正确。若公权力一旦膨胀、被滥用,将很可怕。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已有多部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出台。在经济生活中,这些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定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由于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权力容易被滥用,所以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在全省开展了对此执法的检查。而此时,营子矿区仍以“红头文件”和法律碰硬,闯法律红灯、禁区,不知他们哪来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