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在张家口市某寄宿制小学,几个同学在教室里玩弄着烂板凳和旧轮胎。突然,一条板凳腿飞起来,砸在学生张某的嘴上,致使张某嘴唇破裂,一颗门牙被打掉,两颗牙松动。经检查,张某被打掉的门牙不能再长,松动的牙也有掉的危险。医生说,张某过了18周岁才能种牙。张某的父亲认为,张某的牙伤是因学校教室乱堆杂物长期无人过问造成的,便多次来学校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学校答复,其应找致害学生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因长期得不到解决,张某诉至沽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学校认为,此案有加害人,应该追加致害人的监护人为本案被告,其对原告的赔偿仅承担管理上的责任。
沽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致害各项损失共计21728.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观看同学们玩耍时被飞来的物件砸中致伤,不可能预料到危险物品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故原告无责任。学校在教室中堆放破旧板凳腿及旧摩托车轮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理应预见到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尽到监护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学校提出追加加害人为共同被告,但因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之后又明确表示放弃追加行为,故此行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