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早年父母双亡,其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妹妹,小妹于24年前失踪。男子去世后,大姐、大妹为其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及小妹的继承份额对簿公堂——
□ 本报记者 张乔
男子马乙上有一个姐姐马甲,下有两个妹妹马丙、马丁。其终身未婚,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去世。2018年7月,马乙去世。其遗产按说应该由其余三姐妹继承,可是小妹马丁于24年前失踪。那么,他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失踪妹妹的继承份额该由谁来代管?
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应由其多继承遗产;失踪妹妹的继承份额由其代管
马乙是石家庄市人,患有精神疾病,后又患有脑梗,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姐姐马甲照顾。出院后,姐姐马甲长期居住在马乙家里照顾其生活。
2018年7月20日,马乙去世。姐姐马甲负责了其丧葬和房屋垃圾处理等事宜,花费2.9万余元。马乙终身未婚,无子女,留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一套住房和存款20多万元及利息。关于遗产分割,姐姐马甲和大妹马丙闹起了矛盾。
姐姐马甲认为弟弟的住房是由她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归她所有;她在弟弟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占遗产份额的60%,两个妹妹各占20%。考虑到小妹已失踪24年,小妹应继承部分由她来代管。
大妹马丙不同意,她认为姐姐并未对马乙尽心尽力地照顾。小妹应继承的那部分,因姐姐岁数已大,应由她来代管为好。至于房屋,并不是姐姐掏的钱。
两姐妹多次商谈,每次都不欢而散。姐姐遂将俩妹妹起诉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弟弟马乙名下的房屋(法院找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估价为81.92万元)归其所有;马乙的存款去除丧葬费2.9万余元后,分别向两个妹妹给付3.5万余元;小妹继承的遗产由其代管。
被告:遗产应均等继承,因原告身体欠佳,失踪妹妹的份额应由被告代管
被告大妹马丙辩称,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房产继承的份额应为三分之一、银行存款去除丧葬费后的三分之一。鉴于小妹已失踪24年,考虑原告岁数已大,不适合作为小妹的财产管理人。被告小原告6岁,有条件、有能力、有精力负责管理小妹的遗产继承份额。
法院:原告尽了扶养义务,分得遗产的50%;失踪妹妹的继承份额由二人各代管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马乙的父母均早于马乙去世,马乙无配偶及子女,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
马乙名下的房屋,原告虽称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确切证据证实,被告马丙亦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继承人马乙名下的银行存款,原告称应当扣除其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的花费,被告马丙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马乙在世期间,原告对其照顾较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马乙遗产,以原告继承50%、二被告各继承25%为宜。马乙名下的房屋,以归原告所有为宜,由原告各给付二被告房屋估价的25%。对于马乙名下的银行存款,扣除原告为办理马乙的丧事及其他费用的支出后,存款及利息原告分得50%,二被告各分得25%。因被告马丁已失踪多年,故其所继承的份额暂由原告马甲、被告马丙各代管一半的份额。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马乙名下房屋归原告马甲所有;原告马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马丙房款307200元(包括被告马丙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代管的被告马丁分得的财产份额);原告马甲代管被告马丁的财产份额102400元。被继承人马乙名下银行存款20余万元去除丧葬费后由原告马甲分得50%,被告马丙、马丁各分得25%。被告马丁分得的部分,由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丙各代管一半。上述存款的利息,由原告马甲分得50%,被告马丙、马丁各分得25%(被告马丁分得的利息部分,由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丙各代管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