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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不坐电梯能否少交物业费

    □ 古孟冬

    “我住一楼,从不坐电梯到家和地下车库,为何要与楼上住户交纳一样多的物业费?”近期,在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业主白老太不断向其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发难,质疑其物业费收取的公平性。

    2014年,白老太在省会某小区高层住宅楼购置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附带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算。入住前,白老太一分不差地缴纳了当年的物业费。2015年,白老太跟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能否稍微降低物业费,理由是她住在一楼,也没有车,根本用不着电梯,但物业坚持执行统一价。于是从当年起,白老太再未交过物业费。尽管每年小区物业公司都会催交两次,白老太却不予理会。为此,2018年8月,小区物业公司将白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交纳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及逾期滞纳金。

    庭审中,白老太辩称,“谁受益,谁付费。自己住在一层,也没有车,根本用不到电梯,也就是说不是电梯运行的受益者,为什么要与楼上的业主们支付一样多的物业费呢?物业公司应该对一楼住户的物业费给予优惠。”但物业公司坚称,虽然白老太住在一层,用不着电梯,但他们的物业服务不会因为一楼住户不乘坐电梯而降低标准,物业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一楼住户不乘坐电梯而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承担一样多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包括电梯费在内物业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白老太向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及逾期滞纳金。

    说法

    《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白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算,但没有一层住户因不乘坐电梯而减少物业费的相关内容,故此白老太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一分不少地交纳物业费。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坐而停运,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一楼住户不乘坐而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包括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白老太未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梯服务,但不能否定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电梯服务。对此,法院作出了要求白老太支付物业费及其逾期滞纳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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