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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羽
因自己的车辆被他人车辆堵住开不出来,廊坊一男子为泄私愤将围堵车辆划损。近期,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乔某依法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3月17日上午,乔某开车带其妻子参加某考试,将车停放在考场附近的便道上。当天下午2时许,乔某准备开车带其妻子回家时发现,自家车辆被其他车辆堵在里面无法驶出,而对方车辆又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乔某向附近门店居民打听车主无果后,心中怒火难平,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对方车辆划损。
见自己的车辆被严重划损,车主林某向警方报警。同年5月10日,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划车辆直接损失为8100元。乔某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乔某划损林某车辆,造成林某直接损失8100元,已超过5000元的追诉标准,故此乔某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由于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故法院酌情从轻对乔某作出了单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