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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与人聊天后遇车祸 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华社发 李二保 作

    □ 古孟冬

    2016年,张某某应聘到某电子公司工作。2017年7月28日下午5时45分左右,张某某下班回家途中遇上曾经的同事万某,双方便闲聊了30多分钟,此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一辆汽车相撞,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后经事故认定,张某某无责任。出院后,张某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基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张某某的情况是工伤。电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电子公司认为,张某某下班后与他人聊天30多分钟,表明其目的已不再是回家,而是转为办私人事务,下班回家的行为已经结束,其聊完天后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因此,张某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途中遇朋友并与之交谈,虽然交谈时间较长,但属于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张某某在交谈后继续回家,也未改变其下班回家的路径。因此,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见,即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遇上朋友并与之较长时间交谈,属于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且张某某在交谈后未改变其回家路径立即回家,故此应当认定张某某遭遇车祸的时间应当为“上下班途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其受到的伤害应该为工伤。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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