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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瞿轩
保定徐水区的刘女士在曲阳县购买商铺时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明明买的70平方米的商铺,交房时却有90平方米,多出这20平方米还需要几十万的资金。这可愁坏了刘女士,最后不得已,她将曲阳县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诉至了法院。
2017年,刘女士交付首付款80多万元,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街购买一间70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6月。但临近交房之际,刘女士却被告知商铺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房地产公司要求刘女士按实际面积付款。多出这20平方米还需要几十万的资金,一时凑不够这么多钱的刘女士想放弃这次购买,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自己的首付款。但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作出答复。于是,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打起了官司。
办案法官在承接本案后,第一时间与原告、被告联系,仔细查阅相关证据,一方面定下开庭时间,一方面积极进行调解,做被告方工作,因为按法律规定,如合同未对面积误差进行约定的,误差比超3%买受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最终,在开庭前,被告方答应返还钱款,并负担刘女士的诉讼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于日前将刘女士交付的首付款80多万元退还给了刘女士。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商铺的面积为70平方米,但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远远大于3%,且双方未就出现交付使用商铺的建筑面积与商铺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情况时怎么解决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刘女士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在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刘女士80多万元首付款,并负担刘女士的诉讼费用,刘女士放弃首付款利息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