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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孟冬
恶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同时还将触犯法律。近期,某建设公司和某工程公司的两位老板就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2月,某建设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张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张某将人防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转包给某工程公司,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又将土建工程分包给王某等人。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张某、齐某拖欠8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20万余元。2018年4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分别对张某、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但二人仍不支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相继移送检察院、法院审查起诉、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积极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张某、齐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齐某两名老板共拖欠工人工资120万余元,远远大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法院经综合考量,分别对张某、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老板聘请工人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本案例中两名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遭人唾弃,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工人的工资报酬是用劳动汗水辛苦换来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