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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勇 甄晓霞
目前,醉驾入刑已家喻户晓,但人们对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也可入刑还知之甚少。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4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某客运公司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被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超过核定载员100%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额定乘员19人的客车上载客41人,超过额定乘员100%,已超过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额定乘员50%以上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以李某被法院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常言说,车祸猛于虎,交通安全无小事。 此案的审判,希望能给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敲响警钟,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超员超速行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