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2017年11月,退休后的佟阿姨应儿子高某某要求,来到家住市郊某小区的儿子家帮助照看尚未满3岁的孙子。高某某与妻子于3年前平房动迁后安置在该小区一套两居室楼房,一家3口人一直在此居住。小区的安保、物业维修等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2018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佟阿姨带着孙子高某到楼下绿化带周围散步、晒太阳。过了一会儿,孙子高某说口渴,佟阿姨对孙子说:乘乘,奶奶给你取水喝,你在这等着,不要远走,奶奶一会就下来。高某点头同意。佟阿姨便将高某一个人留在小区内独自活动、玩耍。待佟阿姨取水回到原地时却没了孙子。急得老人四处喊人寻找,后在离单元门口东侧约70米远绿化带内约一米半深、用于排污的窨井中发现了孙子高某。嘴角流着污水的高某似乎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人们急忙将其送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报警公安部门法医勘查,认定高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无其他外伤痕迹。
事后,经派出所及街道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大调解未果。此案经高某某与妻子共同起诉,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
本案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小区物业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的义务。受害人高某系掉落小区窨井溺水死亡,表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佟阿姨带受害人高某在小区内玩耍,因故独自离开,放任年仅2岁半的受害人进入危险场地,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程度,作出了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