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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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打证人 被处罚款后悔迟

    □ 武荣伟

    为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东望山法庭对一被告辱骂、殴打证人的妨害诉讼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该法庭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时,原告申请证人张某桃和张某贵出庭作证。由于对二人所作证言不满,被告张某兵庭审结束后,对等待签字的证人进行辱骂,并打了其中一证人一个耳光。

    事情发生后,值庭法警立即制止了张某兵的行为,主审法官也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鉴于张某兵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诉讼,法官依法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以维护法律尊严。

    张某兵收到罚款决定书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辱骂、殴打证人的错误行为,并主动交纳了2000元罚款。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兵对张某桃和张某贵进行辱骂,并打了其中一人一个耳光,属于对证人进行侮辱、殴打的行为,故此被法院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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