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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不得

    □ 古孟冬

    2016年8月19日7时许,黄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重伤。当时以为把人撞死了,黄某心里特别害怕,遂驾车逃离了现场。过后,回过神儿的黄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鉴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此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黄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种情形,因此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中若黄某没有肇事逃逸,则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因为肇事逃逸,就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鉴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此,本案中,黄某因自己的逃逸行为,将终生不能取得驾驶证资格。

    此案提醒人们,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否则,将会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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