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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犯重婚罪被判拘役四个月

    □ 梁燕 景世云

    日前,涿鹿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起诉杨某重婚罪一案作出判决,杨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与湖南省泸溪县男子朱某在泸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9月3日,杨某与涿鹿县男子张某在涿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20日,杨某与朱某离婚。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3月14日,杨某又与朱某登记结婚。2016年3月15日,杨某与朱某离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张某 27000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且对张某退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杨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杨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结婚;后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朱某结婚,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中,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且对张某退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

    当然,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双方已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才构成重婚罪。本案中,无配偶的张某确实不知杨某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知,所以张某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此外,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妇女,一般不应以重婚罪论处: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再婚的;确因婚后受虐待逃后再婚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音讯不通,误认为配偶已亡再婚的,或者外流后生活无着,为生存不得已而再婚;或者是在被拐卖、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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