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斌 刘凤红
被告人马某与张某(已判刑)因手头缺钱,商定租赁车辆后将车抵押借款。2014年12月24日,二人以张某的名义在保定市徐水区李某的二手车行租赁一辆白色轿车,经鉴定价值5万元。同年12月25日,张某二人将此白色轿车以2万元价格抵押给定兴县人孔某,后此白色轿车被李某追回。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李某二手车行的车辆抵押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