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艳霞
李某和安某同在廊坊市安次区某售楼处做保安,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安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二级。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安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14日16时许,安某在某小区售楼处岗亭值勤,李某去接班。李某问安某为什么不带对讲机,安某说站岗不用带对讲机。两人话不投机起了纠纷,继而互相殴斗。打斗中,安某用木棍将李某左臂等处打伤。经鉴定,李某左肱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和解,被告人安某委托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