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振宇
“韩某的证明,是我找人写的,是我找人按的手印,是伪证。”在法官的追问下,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高某终于说出了实话。7月6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高某因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罚款5000元,高某按罚款决定及时交纳了罚款。
6月26日,兴隆县法院收到一封控告信。控告人控告高某在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收到材料后,兴隆县法院高度重视,院长谢孟水、副院长马建彦分别要求承办法官彻查,如当事人反映问题属实,确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被告高某提供的证据进行逐项核实,并对高某进行询问,依法查明被告高某在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提供的署名韩某的证明材料不是韩某本人书写,证明材料上的手印也不是韩某本人的手印,是被告高某伪造的证据材料。兴隆县法院认为高某伪造的证据虽然不是关键证据,也不是重要证据,在审理案件中也未被采信,但高某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因此依法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7月10日,兴隆县法院信访办以约谈形式对举报人进行答复,举报人对兴隆县法院的处罚决定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