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红彬
近日,有人问笔者:什么是法院的“诉前调解”?出具的调解书是否要盖法院的公章?法院是否要立案?
笔者认为,现行倡导的法院“诉前调解”,应该是立案调解或叫先行调解。从字面的理解,法院的“诉前调解”,应该是起诉之后、立案之前的调解;立案之后移交审判庭之前的调解,应称之为立案调解;而起诉之前的调解,应该叫诉外调解。
目前,对“诉前调解”,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条文,是先行调解的规定,并未规定是诉前调解。从条文所在的诉讼阶段和前后顺序看应是立案调解,因其规定在起诉与受理一节中。
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称的“诉前调解”,其实指的是立案调解和诉外调解。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在2008年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又强调“推行立案调解,发挥解纷止争功能”。 后来,有的法院通过减免诉讼费鼓励当事人调解,设立诉前调解室等方法调处案件,等等。综上,法院“诉前调解”的称谓并不确切,而立案调解或叫先行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
立案调解有何价值?一是可以减轻审判压力。通过立案调解的实施,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调解解决,使民商事审判庭从案件积压的被动困境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分析、审判好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二是缓解和减轻执行压力。同其他形式的调解一样,立案调解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其过程相对灵活自由,也更少具有强制性,对于调解的结果由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能性极大,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
现在,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便很好回答:法院的“诉前调解”就是先行调解,出具的调解书当然要盖法院的公章,自然也要立案。如当事人经诉外调解达成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则变成了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在立案阶段即可处理,但与法律规定的先行调解内涵不尽相同。
(作者单位: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