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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实施
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赵乃育 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委员会的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该司法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A 八种情形将重审

    《规定》明确应当决定重新审理的8种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以做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据了解,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虽然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然而,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细化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说,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一是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二是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三是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法治定了《规定》。

    B 充分保障申诉权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为重要的途径。在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

    《规定》用较多篇幅表述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例如,第三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发生权利义务转移时申诉主体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本条对此予以了规定。本条规定实际吸收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方面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诉权。又如第二十三条赔偿监督程序中止的情形,更是为了等待确定法定代理人、无罪案件的再审结果及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保障不因这些原因使申诉人等缺失参与赔偿监督程序的权利。

    《规定》对申诉代理人的范围规定得较广,既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甚至是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规定》还对法院、检察院启动赔偿监督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兼顾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与纠错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指出,《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C 滥用权利被限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正当行使。《规定》同其他司法解释一样,对申诉权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4种情形,包括申诉被驳回后再次申诉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赔偿决定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等。

    对于赔偿请求人放弃权利,使赔偿案件之前未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之后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规定》明确不予支持。

    《规定》还明确,申诉人可以在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撤回申诉,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一方面考虑的是,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另一方面考虑的是,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

    D 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一般说来,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是最通常使用的监督途径,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大部分申诉案件也缘于此,所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有效发挥国家赔偿监督功能的重点。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应该递交的材料、何种条件符合立案受理,赔偿委员会在申诉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方式、期限、处理结果等,《规定》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让申诉方和受案法院都清楚执行标准,便于申诉和审查,增加法律透明度。

    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监督这两种国家赔偿监督途径同样起到维护权利和纠正错误的作用。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重新审理的规定中,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是法院主动纠错引起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的规定是对外部监督的回应,这种监督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错误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实现。以上两种国家赔偿监督形式必然引起重新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提出,实践中,赔偿委员会在审理三种监督途径的赔偿案件时应该按照不同规定严格执行,区分申诉案件、法院内部监督案件、检察院提出意见案件的审查、受理、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启动重新审理的主体、条件、范围、处理意见等,正确掌握三类案件的特点、处理依据、审理结果,将程序与实体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监督维护权利、纠正错误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和修法精神。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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