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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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职工明年可以向企业协商集体工资

    11月26日闭会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应该发给职工多少钱,职工可以向企业协商。”听起来似乎令人不太相信。如何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使工资集体协商不流于形式,成为人们对这部地方法规关注的焦点。

    防止协商流于形式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表示,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不高,实际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职工方协商代表存在“不敢谈”的顾虑,怕打击报复;职工方难以从企业方获取与协商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导致协商缺乏必要参考依据等等。针对这些原因,《条例》在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为解决因难以从企业方获取与协商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导致职工“不能协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

    《条例》还专设一章,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对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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