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系民营企业业主,在生产并销售某产品时被人举报,被申请人查获后认为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以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罪”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申请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申请人不应该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还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类型,将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为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当事人涉及的行政责任事项则没有移送。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足,超越职权,因此,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从申请人关于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表述来看,属于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后仍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该种情形原则上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偏偏是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极可能与法院的判决重复。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法院只承认行政机关在移送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