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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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是否都能继承

    记者在接待来访群众时,遇到过很多来访群众反映房产继承纠纷的,有的是对国家法律法规不清楚,有的是对法院裁判不服,凡此种种。什么是房产继承?现实生活中,哪些房产可以继承?哪些房产不可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包括房屋。所谓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当然,被继承人的房产必须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目前,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种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有法律专业人士将房产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单独所有,是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不同,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已经确定,只有这部分份额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类,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这类房屋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只有使用权,不能上市交易,但政策允许继承的房屋。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第二种是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但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第三种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第三类,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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