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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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络食品交易 罩上“紧箍咒”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 李讯

    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亮点一:

    《办法》对加强网络食品安全起积极作用

    该《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方都作了比较好的规范与指引,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开始研究制定互联网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后于2015年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此次公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名称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的名称有比较大的变化。这也表明,对网络食品监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并非易事。而此次发布的《办法》则更侧重于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此次出台的《办法》相关内容比较详细,特别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体现,并与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该《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具体义务以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均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如何受理、管辖、抽检、处罚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还对公众投诉举报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也进行了指引。对于关注度较高的“家庭厨房”,该《办法》则对其间接“说不”。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家庭厨房”,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范围,自然也不可能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亮点二:

    《办法》明确第三方责任  体现食安社会共治

    该《办法》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一次很好延伸,是在《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了对网络食品监管、处罚的具体细节,在实际中要与《食品安全法》结合使用。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即是被监管者又是监管者,《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很好的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

    亮点三: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神秘买家”制度即《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的方式进行抽检。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这样一来,可以让商家和平台将日常食品品质管理将成为必须自觉的行为,否则损失的不仅是客户的信誉,还有法律的处罚。而优质商家则可以通过权威、专业第三方食品检测认证机构的品质证明来提升在网络平台上的差异化竞争力和信任度。

    亮点四:

    消费者权益受损  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的导致食品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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