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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 商业保险不予赔偿

    普法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张乔

    3月11日晚9时许,石家庄市的刘某与朋友在南长街路西侧散步时,被一辆“飞”过来的车撞上,顿时倒在血泊中,还没有反应过来,撞他的车已呼啸而过,消失不见了。一位路人看到后,马上报警并打了急救电话。

    接到报警电话后,交警赶到事发现场进场勘验,并查找路边的监控。第二天,交警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大门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发现肇事车辆,车主车某在路边坐着,睡眼惺忪。面对交警的询问,车某迷迷糊糊前言不搭后语,被交警带到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确定为醉酒。清醒后,车某交代,11日晚上,他跟朋友在大经街吃饭时一时高兴,喝了不少酒,至于如何驾车离开并撞人的,实在记不起来了。交警通过监控录像以及现场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刘某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车某醉驾逃逸,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证实,被告车某没有相应证据证实该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联,故原告刘某的损失应由被告车某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承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剩下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被告系醉酒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车某承担。该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应为另一位伤者在交强险中保留份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内承担费用21976元,被告车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775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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