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王先生问:
我在石家庄某公司工作,最近我们公司遇到点麻烦。事情是这样的:甲方欠我们公司(乙方)工程款1000万,乙方又拖欠丙方劳务款500万,乙方与甲方和丙方分别签订了协议。两份协议明确,乙方将拖欠丙方的劳务款转由甲方支付,而且两份协议都签字盖章了。但是听说需要甲乙丙三方共同签一份协议才有效,所以想问一下,乙方与其他两方分别签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记者调查:
记者随即又联系了王先生了解情况,王先生表示,乙方因为拖欠丙方农民工工资被停止投标,所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个协议,拟终止原承包合同,并明确将拖欠丙方的500万元的债务转由甲方支付。同时,乙方与丙方也签订了一个协议,告知丙方,乙方已经和甲方终止合同,并将之前拖欠的500万元由甲方支付,剩余工程的劳务部分继续由丙方承担。两个协议均有签字、盖章。所以问一下,乙方与甲丙两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乙方所欠债务由甲方承担,即为债权人丙方同意该公司转让债务。故,乙方与甲方拟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有效。但是,乙方将剩余工程劳务交由丙方实施无依据,应经甲方同意将剩余劳务交由丙方实施,方可生效。
律师答疑: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李东海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债务由甲方承担的协议,即为债权人丙方同意乙方转让债务。故,甲乙双方拟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有效。
乙方与丙方拟签订的债务转让及剩余工程劳务由丙方承担的协议部分有效。
基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乙方与丙方约定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丙方的全部债务的协议有效。乙方将剩余工程劳务交由丙方实施无依据,因甲乙双方已终止承包合同,乙方不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更无权将工程劳务部分交由丙方去实施。应经甲方同意将剩余劳务交由丙方实施,方可生效。故,该部分约定在未争得甲方同意前无效。
鉴于甲乙丙三方均为该工程的关联方,可以在一份协议中约定乙方退出承包主体,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既节约签约成本,也明确了债务承担主体,解决了剩余工程劳务问题。
本报记者 刁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