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6月08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应扩大解释

    □ 张红强

    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又被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如何准确判定“近亲属”,成为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刑诉法第106条把“近亲属”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笔者认为,以刑诉法第106条来界定本法条的“近亲属”,其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与刑法法条的本意不符。应参考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概念,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使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兄弟姐妹不限于同胞,具有单胞的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也应当属于近亲属范畴。

    一是从法条本意看,对“近亲属”认定应以“关系密切”为基础。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从语意上看,“关系密切的人”应解读为“近亲属”的同位语,是对“近亲属”之外关系的补充。其中“关系密切”是“近亲属”及“其他”的总括性说明,也就是说“近亲属”与“其他”应同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立法本意依靠法律语言进行传递,据此我们可以将本法条的犯罪主体概括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密切”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彼此关系亲近”,亲属关系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除同胞以外的兄弟姐妹当然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上述亲属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对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这一主体要件的解读。

    二是从亲等关系看,对“近亲属”认定应当反映社会大众心理。对近亲属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伦理问题,不能不受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传统中,一般社会公众都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之间没有亲疏远近之分。况且从婚姻继承法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直系二等血亲,兄弟姐妹为旁系二等血亲,将同胞兄弟姐妹包含在近亲属之内。如果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直系二等血亲排除在近亲属之外,显然有悖我国的亲等关系传统。同时,从法律规定来看,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是一致的,因此,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理应包含在近亲属范围之内。

    三是从社会实际看,对“近亲属”的认定应当反映社会现实。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421”家庭越来越多,现在家庭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如果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来认定近亲属的范围,那么同胞兄弟姐妹这一内容将失去刑事意义上近亲属的概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国家设立此类犯罪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而且还要制裁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的“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事,收受财物的行为。因此,唯有将近亲属做扩大解释,才能与我国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初衷相符。

    (作者单位: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