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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但有凭证 劳动关系也成立

    2015年1月5日,邓某被临漳县某药房招用,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但药房迟迟未与邓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月工资2000元左右。2015年9月17日下午,邓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汽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邓某与药房多次协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因认定工伤需要,邓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药房未到,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为证明与药房存在劳动关系,邓某提供了工作牌、药房收取的300元工作服收款收据、同事的证言等证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鉴于邓某提供的证据符合以上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定邓某与药房存在劳动关系。  谷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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