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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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 经营者被判刑

    近日,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段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2年7月,段某注册成立栾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植及技术培训。在该合作社不具备金融机构性质并没有经过存取款业务审批的情况下,段某伙同他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达1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致使存款到期无法返还。

    段某明知栾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具备金融机构性质,没有存取款业务功能,却以该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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