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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健
5月6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有期徒刑7年11个月、5年8个月(本报3月3日四版曾作报道)。该案中,两被告人以调包工资款收条的方式,前后诈骗拨款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诈骗手段十分狡诈,令人深思和警惕。
被告人甲某、乙某在领取工资款时,事先在一个笔记本上让他人代写了收条,后以各种理由要求拨款方用现金给付,规避使用银行转账的形式结算。最后,拨款方以现金给付,并且给付地点都在较为隐蔽的地方,当被告人收到款项出具收条时,要求按款项分开打收条,共计数张收条,并且自己带了那个笔记本,用该笔记本书写收条给拨款方。拨款方同意,殊不知两被告人在笔记本上书写收条时,趁拨款方不备,撕下了事先在此本上让他人代写的收条,出具给了拨款方。被告人领取工资款后,并未分发工人的工钱,声称拨款方未拨付工资款。工人到拨款方公司讨要工钱,拨款方便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称未收到款项,收条不是其书写,用此方法来达到骗取金钱的目的。后工人不断讨要工钱,拨款方为了维护稳定,垫付工钱分发给了工人。被告人以此种手段,前后诈骗拨款方60万元。
此案中,由于双方通过中间人介绍,关系比较熟悉,拨款方未使用银行转账,而是以大量现金形式拨款,并且在收取被告人出具的收条时疏忽大意,致使被告人有可乘之机,用事前准备好的让他人代写的收条调包了假装书写的收条,后来被诈骗,遭受了损失。被告人偷奸取巧,弄虚作假,触犯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诈骗,诡计多端、贻害无穷,如今诈骗手段、方式难言尽数,预防诈骗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首先,在日常的金钱交易中,应尽量使用银行汇款。银行属于公共场所、金融机构,都配有录像设施,并出具交易凭证,尽量到银行交易,相比现金交易风险更小。收取另一方出具的收条时,现场监督书写、按捺手印,并找到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涉及自身利益时,要提高警惕,严格要求,切勿疏忽大意。
其次,现在网络诈骗、电信诈骗、虚假合同诈骗等诈骗更是层出不穷,诈骗分子一般都善于伪装,花言巧语,抓住人们心理上某种弱点,伺机骗取财物。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增强分辨能力,切勿感情用事,疏忽了防范,避免感情代替理智。
再次,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多关注社会和警方对各类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法和防范对策的公告,提高防范意识,让诈骗分子无可乘之机。要具备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遇事经有关部门或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要把法律意识贯穿于事前事后,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