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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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依法治国与公安公正执法

  □ 李丽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我们都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维。

  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

  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力的执法部门,坚守着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大门,其执法情况举足轻重,至关重要。那么,公安机关如何用法治思想指导公正执法呢?

  

  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指导公安执法,就要做到敢于执法,不滥用权力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人民警察就要依法大胆行使,但不可滥用。

  敢于执法要讲究力度。一是权力法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应理直气壮地行使。二是权力用足。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如刑事拘留、执行逮捕以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等多种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应充分运用,用足用好。三是权力敢用。法律赋予人民警察配备武器、依法使用武器的权力。人民警察面对各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时,手中的警械和枪支,该用当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敢于执法要讲边界。一是不越权。公安民警执法要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依法行使,决不能超越法律之外,甚至在法律和制度之外寻找非法特权。二是不错权。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要重证据、重事实、重法律,决不能错误地使用权力、乱用权力,甚至办冤假错案,伤害无辜。三是不弄权。要把权力用在执法为民、维护社会治安上,不能将执法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指导公安执法,就要做到善于执法,不软用权力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人民警察就要依法规范行使,不可削弱和放弃。

  善于执法要讲法治方式。一要会执法。公安民警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培养良好的执法素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要不违法。公安民警要克服各种不良的执法陋习,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执法,不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械具、超期羁押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粗暴执法等违法行为。三要讲效果。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要自觉维护公正、保障人权、讲求平等,通过执法,保障民生,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善于执法要防止执法不力。公安民警在善于执法的同时还必须谨防软用权力,不能因强调文明执法,就缩手缩脚,失之于软。一要纠正措施不力。执法实践中,要纠正各种强制措施和行政管理手段用得不准、用不到位、用得不力等执法权力软化的现象和问题。二要纠正处罚不力。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该重处的一定要重处,防止发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处罚不力的现象和问题。三要纠正管理不力。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承担着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要依法从严管理,防止发生该为不为、该管不管等放弃执法权力的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指导公安执法,就要做到勤于执法,不枉用权力

   

  

  

  

  勤于执法与不枉用权力两者相得益彰,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人民警察就要勤政执法,不枉不纵。勤于执法要多服务、善管理、办好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结合起来。

  在勤于执法的同时,公安民警还必须谨防枉用权力,不能因强调勤于执法而忽视执法公正、执法质量。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使命感正确行使权力,力争使每个执法行为都公平公正,力争使每起案件都得到不枉不纵的处理,件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时间的检验。

  (作者系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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