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
在我国的司法流程中,要查明界定罪与非罪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实,只有通过收集相应的证据才能进行验证。而这些能够反映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也正是嫌疑人不愿留存的,甚至会遭到嫌疑人的破坏或毁灭,从而使对以上证据的收集难上加难。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多的活动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因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也会越来越高,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是计算机及信息设备产生出来的附属品,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计算机系统,都会产生电子数据。而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合法的操作规程得到的电子数据及结论,才是电子数据取证,也是技术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电子数据取证与侦查工作结合的程度和效果如何,取决于技术与侦查协作机制是否完善。现阶段,检察机关技术和侦查两个部门各自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侦查工作有非常强的时效性,需要技术支持及时有效,而技术部门承担的工作比较繁多,人员又少,有时不能及时提供所需数据,或者不能判明哪个案件或情况更需要优先支持,造成工作不方便。但是,只要建立坚强有效的制度制约,就能够推行这两部门的协作机制,技术为侦查提供帮助,侦查为技术提供发展的条件,从而形成良性互动。
电子数据取证是跟侦查极其类似的一个过程,需要通过搜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侦查措施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提取,再通过对存储介质的勘查、检验、鉴定去获取有用的涉案信息,并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机关在所办案件的初查阶段,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获取难度较大,检验时间短,这就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能够适应初查要求,能够对每一个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充分分析,获取尽量多的案件信息。
立案后,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提取涉案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搜查由侦查人员主持,可以请技术人员参加,除了对现场进行刑事照相、录像固定证据外,还有收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任务。很多案件都可以在虚拟的电子数据犯罪现场进行同步勘察,为实际侦查提供材料、寻找突破线索和确定侦查方向。
件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情况,对侦查过程中采集的各种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各个电子数据之间是否矛盾,有何关联,能否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有没有能让人产生怀疑的地方,是否存在瑕疵,确定哪些需要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预测质证方会对哪些方面进行质证,对需要回应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另外,对能够补正的瑕疵进行补正,需要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的,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还有对其它证据的加强作用,为提高和增强一般证据的证明力发挥着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