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郭某本有收入不错的工作,却见钱眼开,盗窃熟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7月27日,经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郭某依法提起公诉,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4000元。
郭某在一家烧烤店上班,旁边是王某经营的小商店。郭某经常到王某的小店串门聊天,二人逐渐熟识。2014年10月的一天,郭某把钱花光了,便萌生了去王某小店偷钱的想法。那天,王某店里的电脑出了问题,郭某主动帮忙修理。王某的电脑桌下面的抽屉里放着平时卖货的钱款,因把郭某当成朋友,没存戒备之心,所以就没锁抽屉。然而,郭某以修理电脑作为掩饰,趁王某不注意,从抽屉里抓了几张百元纸币塞进口袋。电脑修好后,郭某离开,但郭某盗窃钱款的过程被王某店里的监控清晰地录了下来。而后,郭某又利用王某对其的信任,去店里盗窃了几次香烟和现金,几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4000余元。在一次盘点店里物品时,王某发现少了香烟等货物,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竟然是郭某在店里多次行窃,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分子针对“熟人”实施盗窃,利用的就是熟人对其信任没有防范的心理。办案检察官提醒人们,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于关系较近的人也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不要轻易“露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