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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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滋事致人受伤

  邢台县的李某、徐某、王某、冯某四人均为“80”后,平时关系不错,常在一起玩耍。2014年5月20日20时许,四人在一饭店吃饭,李某酒量较差,喝了一瓶啤酒后,就有些不胜酒力了。在朋友的劝说下,他又喝了两杯。几分钟后,李某行为失控,从桌上随手拿起一个酒瓶向屋外抛去。瓶里的酒洒溅到路过的行人李女士身上。当李女士指责李某的行为时,李某不但不道歉,反而大骂对方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周围过路群众在拉架时,李某的三个朋友也出来帮忙参战,致使李女士和劝架的刘某受轻微伤。

  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酒后无故滋事,且致两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征得受害人的谅解,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六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酒能助兴,亦能败兴,不同脾气性格的人饮酒后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对于酒后自控能力差的人,应当自我克制,做到少饮酒或不饮酒;如我们明知他人酒后自控能力差,就应当少与或不与该类型的人饮酒。本案中,李某等人如果能有一点法律常识,懂得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就不会以这种极端的手段去处理事情了。

  总之,法律没有规定酒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我们在饮酒时,为了自己和他人,应当做到“文明饮酒,适度饮酒”。

  通讯员 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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