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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友
在广大农村,家常菜一样的义务帮工随处可见,这一古朴的民风习俗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种善意施惠、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的“无偿性”,决定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遇伤害,无论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帮工人都必须赔偿。
义务帮工无主动被动,有损害则有赔偿
案例:个体运输户周某应约将耿先生从外地购买的一批货物运送到所在公司院内,耿先生自己驾驶叉车卸货。因叉车叉位不正,耿先生下车进行调整。一直在旁观看的周某见状,主动到叉车前帮忙调整车叉位,不料叉车溜车将其挤伤,经送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45200余元。事后,耿先生以周某系“自作多情”主动帮工并非自己所请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案经周某起诉,法院判决耿先生全额赔偿周某损失45200余元。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周某确实是 “自作多情”主动帮工,但法律对义务帮工并无主动、被动之分,只要被帮工人未拒绝义务帮工人的帮工,就应承担责任。可见,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工人必须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帮工人无错,被帮工人全额赔
案例:姚某依口头约定,用自家收割机为周某家收割5亩地玉米。姚某找赵阿姨帮忙,让她坐到收割机上看管玉米箱中的玉米棒,并在机械停止运转时把卡住的玉米棒拨弄下去。此间,因玉米地不平,赵阿姨不慎从收割机上摔落下来,导致腰部骨折。经司法鉴定,赵阿姨为十级伤残。事后,姚某以自己并无过错,且自己对赵阿姨的帮工受益极其有限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赵阿姨起诉,法院判决姚某全额赔偿赵阿姨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2600余元。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表明,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被帮工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被帮工人无论存在过错与否,只要义务帮工人无重大过错,被帮工人就应全额承担义务帮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帮工人重大过失,过失相抵后被帮工人仍担主责
案例:孙某应同村邻居李某邀请,开自家三轮车帮李某将树苗运到集市上出售。二人同车返回途中,因下雨路滑,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在村口转弯处翻车,导致自己左腿胫骨开放性骨折,为此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医疗费79082元。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帮工人孙某未能做到在雨天驾驶必须倍加小心,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遂判决孙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55%。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但减免赔偿额的标准为多少,应结合对本案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由于孙某遭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中,且其是应被告的邀请,义务帮工是本起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益,因此对李某应加重其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更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