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涛 朱馨怡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出资对一公共旱厕进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张某违反改建后的厕所不小于原厕所面积的要求,擅自缩减厕所面积至59.68平方米,扩大办公用房面积74.92平方米,并将扩建的房屋连同其他办公用房一起出租获利,其违反规定扩建并用于出租获利的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面积为74.92平方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17531.28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价值17531.28元的国有土地,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退回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判处,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所得17531.28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借改造公厕之际,擅自缩小公厕面积,扩大办公用房面积,并将扩大的办公用房面积用于出租获利,且其用于出租的房屋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符合贪污犯罪特征。通常,人们所认为的贪污多指直接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而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国有土地建房,致使国有财产损失,同样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