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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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报案人
  我是受害人,怎么还抓我?

  马士江 王凤荣

  “韩中杰被逮捕了?不是他报的案吗?”

  “会不会警察搞错了?”

  近日,监视居住的韩中杰在群众惊异的目光中,在临西县河西镇被捕。这位报案人怎么又成了犯罪嫌疑人?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韩中杰报案,其实经过了3年多的内心煎熬挣扎。1200多个日日夜夜里,他由起始的等待和期盼,转化成后来长时间的烦恼和纠结,最后终究化成了无法忍受的愤懑:“收了我3万元押金,没办成事还躲着我,也不还钱。反正我既不是开票人也非要票人,认为我不敢告吗?”3月1日,他终以“受骗者”的身份走进了县公安局。

  2011年1月,山东某公司经理王投记,委托临西的朋友李转英虚开500余万元购买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转英找到从事过煤炭生意的韩中杰,韩中杰又找到南宫市郝虎来。郝虎来于当年1月25日,从香河县某公司以49份发票完成了虚开。只是开票方开具发票后,慑于法律威严在事过三天后的28日,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为废票。此时,购票方还尚未使用发票,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韩中杰在开票方购票款未到位的前提下,先期垫付给郝虎来开票押金3万元。 

  临西县公安局初查立案侦查终结后,将提请审查逮捕李转英的有关案卷报送到县检察院。

  临西县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张海鹏面对涉及两省四县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日以继夜地完成了审阅、讯问、核实等工作。经审理发现,韩中杰同样触犯了国家刑罚,为何不见逮捕他的提请审查书?难道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又为报案人,就能逃避法网?难道从“孤立”性作案情节分析有了“受害”身份掩护,就能减轻罪责?作为法律监督者,张海鹏重新梳理案卷,与有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认真讲解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表现方式,“韩中杰虽然既不是为他人虚开,也不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尽管没有牟取到非法利益,甚至还‘亏空’了3万元,但他这种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中间介绍行为,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毋庸置疑属于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应当依法逮捕。”

  随后,检察院向公安局下达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韩中杰建议书》。接着,公安局报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中杰意见书》。近日,韩中杰被逮捕归案。韩中杰被捕后,这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已侦查终结,目前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本文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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