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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1月18日
地点 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受访者 丁渠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代表著作:《立法中的不正当部门利益治理——代议制民主的视角》
按着事先的约定,记者来到位于石家庄市东北部滹沱河畔的河北经贸大学。在法学院的楼门口,记者和丁渠见了面。他领我们走进一楼一间甚至有些杂乱的小会议室。下午的阳光,再因遮挡,显然很弱,不利于摄影记者拍照。但我们顾不上这些。丁渠主要对记者采访提纲中关于违宪审查的问题感兴趣,随即侃侃而谈:
说到违宪审查,我国有基本的制度,宪法里有规定。但是这个制度没有实施过。现在有一些如何构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观点,我个人看法,问题不在于制度的创新,激发现有制度的潜能更重要。
任何制度都有缺陷,关键是我们现有的这个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以前有过机遇,像2003年“孙志刚事件”导致与宪法相抵触的《收容遣送办法》终结。本来此前有法学博士等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改变或撤销违宪的该办法,但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沉默,最后国务院自我纠正。所以说,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确实处于闲置状态。
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但不是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目前,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一般都不是立法机关,也就是说实行法律制定机关与宪法审查机关分离。而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违宪审查的机关,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违宪审查的效果自然得不到保障。
从整体上看,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过于重视宏观的原则性规定,而忽视了微观的程序化运作,使这一制度实际上因没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从而至今没有出现违宪审查的案例和实践。
所以,我认为,我国现在最缺乏的是制度实践。激发现有制度的潜能,也许是最可行的宪法实施策略。客观地讲,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处于整体未激活状态,违宪审查实践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事实上现有的违宪审查法律规定虽然还极不完善,但是已经初步成形,现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激发现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潜能。
怎样做?按现有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自上而下的机制,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违宪审查中的作用;
二是自下而上的机制,也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组织、公民在违宪审查中的作用。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积极行使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民间自下而上的自觉行动有不可低估的法治意义,其有可能成为开动我国尘封已久的违宪审查机器的最大动力源泉。
把自上而下机制和自下而上机制的潜能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宪法的实效必然会发生根本性变化。